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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自由、平等这两个基本品格(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价格由市场说了算,而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是一种民主经济,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性。
[20]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三局:《专题询问——增强人大监督力度和时效》,载《中国人大》2012年第16期。(2)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再监督。
例如,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外的专项工作报告有3次,即4月份增加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列入年度监督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10]专项工作不是一府两院的全部工作,而是职责范围内的特定的具体工作,监督所针对的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议题也正是围绕重大问题而确定,解决和纠正这些问题的监督程序也不同于其他工作报告。(二)健全审议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 1.对审议意见归类汇总并进行分类反馈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出席人员发表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同一个问题的审议意见甚至会相互矛盾,这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如实记录,送经发言人校核,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既定程序审定签发后送有关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权力机关监督内容与监督形式的一种高度概括,对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属性应准确把握。
第三,被监督对象没有主动要求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专题调研,并且同时与专项工作报告放在一起审议,均是监督方式的创新。调查报告应当对当时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作出回答,一般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结论依据以及嚣处理建议等。
(3)常委会会议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提出意见,调查委员会成员可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释、说明。1921年英国议会制定了调查法庭法。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在提议获得通过后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是在必要时成立的临时机构,不是常设机构。
各国都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调查委员会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如果遇到阻力或者受到非法干扰,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协助予以排除,或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要求有关机关协助排除阻力和干扰。
由于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因此,调查委员会的人数至少应为三人。在日本,由国会两院的常任委员会行使国政调查权。依照该法的规定,在议会两院作出关于进行调查的决议后,由国王或一名主管大臣任命一个调查法庭(tribunal of inquiry)进行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议案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那末,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呢?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加深认识和探索的问题。为了保证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顺利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必须赋予调查委员会必要的权力。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要求有理由和根据,不要求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方案。调查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后,该同志就罢免案提到的情况向人代会作出检查,然后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不予罢免的建议,交代表讨论,经多数代表同意后,不再对罢免案进行表决。
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考虑到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与调查的问题有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实行回避。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指出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一种情形,即在审议罢免案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我国采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做法,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
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在审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时,可以不在本次会议对罢免案进行表决,而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特别是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实际上是以委员会为中心行使国政调查权。调查法庭的报告须对有关事实进行真实、公正的陈述,必要时对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意见。(2)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作调查情况的报告。
在人大下次会议上,再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对罢免案进行审议,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我国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权的规定,参考了外国议会的国政调查权。
根据上述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两项重要权力:一是材料获取权。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一般按以下程序处理:(1)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将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一般性问题,原则上由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有些还可以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向人大或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
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下面以日本和英国为例,对外国议会的国政调查权作一简要介绍。如果提出的罢免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可在当次会议上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议,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但为了便于就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如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但他们不是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依照1947年通过的 关于证人在议院之宣誓及证言的法律的规定,证人如作虚伪陈述,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保证调查委员会获得全面、真实、准确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法庭完成调查之后,向议会提出报告。
总结实践经验,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可以就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调查法庭进行调查的事项可大致分为两类。
调查委员会经调查认为,罢免案中所提情况基本属实,但考虑到该同志换届后已不再被提名担任检察长,而罢免案提到的两个案件又是在受到干预的情况下决定的,责任不全在检察长,所以建议不予罢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自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至于调查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实行回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1954年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提供材料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打击报复等,如果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另一类是难以启动普通民事、刑事程序进行调查而又受到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
常任委员会进行调查时,证人必须出席作证,并在提供证言之前宣誓。包括两种:一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议。
或者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提请本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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